不婚不育可以领养孩子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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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身满足法定的收养条件是可以领养孩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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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婚可以领养孩子吗

可以的,但是需要具备下面的条件:

(一)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即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且精神正常的成年人;

(二)年满三十周岁。但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也不受此限制。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此限制。

(三)无子女。但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也不受此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也可不受此限制。或者虽有一名子女,但该名子女患有精神病等严重疾病,将来无法尽赡养义务的,也可收养一名健康的小孩。

(四)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如有正当的职业或可靠的经济来源,能够照顾被收养人的生活并可负担其相应的经济开支等。

二、单身人士收养孩子程序

1、达成收养意见。

收养人与送养人自愿就收养达成一致意见。收养关系的成立,必须要由收养人和送养人在自愿基础上协商一致。并且对双方合意的形式,法律不作强行要求,可以是口头,也可以是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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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办理收养登记。

收养登记是收养关系成立的必经程序。收养当事人自愿达成收养合意后,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在订立收养协议之后,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时成立。

收养关系当事人向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时,要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有收养协议的要提交收养协议,收养人还应提供身份证明、户籍证明以及健康等其他情况的证明。办理登记的民政机关经审查后,对证件齐全,符合收养实质条件的,准予登记,发给收养证书。

3、办理收养公证。

公证不是收养关系有效成立的必经程序。收养关系当事人在办理收养登记后,可以自愿办理公证。收养当事人各方或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4、办理户口登记。

最后,收养关系成立后,收养人应当到公安机关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按照上述程序办完收养手续后,单身人士与被收养人之间的收养关系就依法成立了,这种收养关系是受到法律保护的,有效的收养关系。任何人都不能侵害和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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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其中,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第一千一百条第一款)。

△ 不受此条件约束的例外情况主要有三种:

1、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第一千一百条第二款)。

2、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的情况(第一千零九十九条第二款)。如果非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仍受本条件约束。

3、继父或继母收养继子女不受本条件约束。

在这三种情况下,即使有子女或有多名子女,也可以成为收养人,且收养子女数量不受限制。

条件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条件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条件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条件五、年满三十周岁

条件二到五的这4个条件也均是《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中的规定,是否具备这些条件,收养人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根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2019修正)》第五条之规定,与上述四个条件相关证明材料大致包括:

(一)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以及收养人出具的子女情况声明;

(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当然,除收养人自行提交证明材料外,民政部门也需要进行收养评估。收养评估是对收养人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的综合评定,主要包括收养人的收养动机、经济状况、婚姻状况、家庭状况、身体健康状况、学历学识、品德品行、被收养人情况、影响收养人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的其他因素等等。

不受上述四个条件约束的例外情况只有一种,即继父或继母收养继子女的时候。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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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六、有配偶者收养子女的应当夫妻共同收养(第一千一百零一条)

也就是说,夫妻双方都应该符合收养人条件,这一条没有例外情况。

条件七、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第一千一百零二条)

不受条件七约束的例外情况是,公民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的情况。

以上就是《民法典》中关于收养人条件的规定。此外,在实际收养中,如果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儿童的收养中需要注意:

1、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

2、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二)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最后,收养关系是一种法律拟制人身关系,如果收养关系当事人情况发生变化,比如,收养人虐待未成年养子女,成年养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等,收养关系当事人(收养人、成年养子女、送养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诉讼方式解除收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