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疾人就業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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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疾人就業條例1

第一條為了促進殘疾人就業,保障殘疾人的勞動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和其他有關法律,制定本條例。

殘疾人就業條例

第二條國家對殘疾人就業實行集中就業與分散就業相結合的方針,促進殘疾人就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殘疾人就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制定優惠政策和具體扶持保護措施,為殘疾人就業創造條件。

第三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統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本條例和其他有關行政法規的規定,履行扶持殘疾人就業的責任和義務。

第四條國家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通過多種渠道、多種形式,幫助、支持殘疾人就業,鼓勵殘疾人通過應聘等多種形式就業。禁止在就業中歧視殘疾人。

殘疾人應當提高自身素質,增強就業能力。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殘疾人就業工作的統籌規劃,綜合協調。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殘疾人工作的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殘疾人就業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保障、民政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殘疾人就業工作。

第六條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及其地方組織依照法律、法規或者接受政府委託,負責殘疾人就業工作的具體組織實施與監督。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應當在各自的工作範圍內,做好殘疾人就業工作。

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對在殘疾人就業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用人單位的責任

第八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併為其提供適當的工種、崗位。

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比例不得低於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1.5%。具體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規定。

用人單位跨地區招用殘疾人的,應當計入所安排的殘疾人職工人數之內。

第九條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達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比例的,應當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第十條政府和社會依法興辦的殘疾人福利企業、盲人按摩機構和其他福利性單位(以下統稱集中使用殘疾人的用人單位),應當集中安排殘疾人就業。

集中使用殘疾人的用人單位的資格認定,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集中使用殘疾人的用人單位中從事全日制工作的殘疾人職工,應當佔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25%以上。

十二條用人單位招用殘疾人職工,應當依法與其簽訂勞動合同或者服務協議。

第十三條用人單位應當為殘疾人職工提供適合其身體狀況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不得在晉職、晉級、評定職稱、報酬、社會保險、生活福利等方面歧視殘疾人職工。

第十四條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殘疾人職工的實際情況,對殘疾人職工進行上崗、在崗、轉崗等培訓。

第三章保障措施

第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拓寬殘疾人就業渠道,開發適合殘疾人就業的公益性崗位,保障殘疾人就業。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展社區服務事業,應當優先考慮殘疾人就業。

第十六條依法徵收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應當納入財政預算,專項用於殘疾人職業培訓以及為殘疾人提供就業服務和就業援助,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貪污、挪用、截留或者私分。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收、使用、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

財政部門和審計機關應當依法加強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國家對集中使用殘疾人的用人單位依法給予税收優惠,並在生產、經營、技術、資金、物資、場地使用等方面給予扶持。

第十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確定適合殘疾人生產、經營的產品、項目,優先安排集中使用殘疾人的`用人單位生產或者經營,並根據集中使用殘疾人的用人單位的生產特點確定某些產品由其專產。

政府採購,在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購買集中使用殘疾人的用人單位的產品或者服務。

第十九條國家鼓勵扶持殘疾人自主擇業、自主創業。對殘疾人從事個體經營的,應當依法給予税收優惠,有關部門應當在經營場地等方面給予照顧,並按照規定免收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國家對自主擇業、自主創業的殘疾人在一定期限內給予小額信貸等扶持。

第二十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多方面籌集資金,組織和扶持農村殘疾人從事種植業、養殖業、手工業和其他形式的生產勞動。

有關部門對從事農業生產勞動的農村殘疾人,應當在生產服務、技術指導、農用物資供應、農副產品收購和信貸等方面給予幫助。

第四章就業服務

第二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為就業困難的殘疾人提供有針對性的就業援助服務,鼓勵和扶持職業培訓機構為殘疾人提供職業培訓,並組織殘疾人定期開展職業技能競賽。

第二十二條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及其地方組織所屬的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免費為殘疾人就業提供下列服務:

(一)殘疾人就業信息;

(二)組織開展殘疾人職業培訓;

(三)為殘疾人提供職業心理諮詢、職業適應評估、職業康復訓練、求職定向指導、職業介紹等服務;

(四)為殘疾人自主擇業提供必要的幫助;

(五)為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提供必要的支持。

國家鼓勵其他就業服務機構為殘疾人就業提供免費服務。

第二十三條受勞動保障部門的委託,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可以進行殘疾人失業登記、殘疾人就業與失業統計;經所在地勞動保障部門批准,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還可以進行殘疾人職業技能鑑定。

第二十四條殘疾人職工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的,當地法律援助機構應當依法為其提供法律援助,各級殘疾人聯合會應當給予支持和幫助。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貪污、挪用、截留、私分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對有關責任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或者處罰。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由財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還應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滯納金。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用人單位弄虛作假,虛報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騙取集中使用殘疾人的用人單位享受的税收優惠待遇的,由税務機關依法處理。

第六章附則

殘疾人就業條例2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殘疾人,係指持有北京市殘疾人聯合會統一制發的《殘疾人證》,達到法定勞動年齡,有一定勞動能力,自願勞動就業的本市城鎮居民。

第三條提倡、支持和鼓勵殘疾人就業。

各部門、各單位有責任、有義務安排殘疾人就業。

第四條北京市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協調委員會負責協調本市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規劃、計劃的制訂和實施工作。

市和區、縣殘疾人聯合會所屬的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負責實施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組織、管理和服務工作,業務上受同級勞動、人事部門指導。

第五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福利企業除外)、事業單位都應當按照不少於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1.7%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

按上述比例計算,應當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比例人數在0.5至0.9人之間的,按安排1名殘疾人就業計算;安排1名視力殘疾人就業的`,按安排2名殘疾人就業計算。

第六條各單位必須在每年年底前,向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交報《單位職工情況表》,如實填寫本單位在職職工人數、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等情況。

第七條安排殘疾人就業達不到規定比例的單位,應當按照差額人數向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根據市統計局公佈的上年度本市職工年平均工資和各單位填寫的《單位職工情況表》,確定應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單位名單及其應繳納的數額,發出《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繳款通知書》。

無正當理由逾期不繳納或者不足額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由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對逾期繳納的部分,按每日5‰計收滯納金。

第八條因虧損等原因需緩繳或減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單位,須憑同級財政、税務部門核定的企業年度財務結算或決算報表,報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協調委員會審核,並經市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協調委員會批准。

第九條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使用範圍:

(一)補貼殘疾人待業期間基本生活費用;

(二)補貼殘疾人職業培訓費用;

(三)獎勵超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部門、單位;

(四)扶持殘疾人集體從業或者個體經營;

(五)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經費開支。

第十條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所收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全部上繳財政,實行專户存儲,專款專用,其收支情況由財政、審計部門監督和檢查。

保障金的具體收繳、管理和使用辦法,由市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協調委員會和市財政局制定。

第十一條對安排殘疾人就業超過規定比例的單位,經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核定,由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協調委員會給予表彰和獎勵。

殘疾人就業條例3

第一條 為保障殘疾人勞動的權利,促進殘疾人就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山東省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事業單位以及各種所有制形式的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規定安排殘疾人就業。

第三條 凡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符合法定就業年齡、有一定勞動能力和就業的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無業殘疾人,為本規定按比例安排就業的對象。

第四條 本市安排殘疾人就業,實行集中與分散相結合的方針。

政府鼓勵並扶持社會各界興辦福利企業安排殘疾人就業;全面實施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大力扶持殘疾人自謀職業和自願組織起來就業。

第五條 市、縣(市)區殘疾人聯合會分級負責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工作。各級殘疾人聯合會設立的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具體承擔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組織、管理和服務工作,業務上接受同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的指導。

勞動和社會保障、人事、財政、民政、税務、統計、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同級殘疾人聯合會做好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工作。

第六條 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工作按照下列分工辦理:

(一)市屬機關、團體、事業、企業,駐濟中央、省屬企業,外地駐濟單位由市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負責實施;

(二)縣(市)區級及以下機關、團體、事業、企業,由縣(市)區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負責實施;

(三)無主管部門的企業,在市及其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冊的.,由市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負責實施;在市以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冊的,由縣(市)區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負責實施。

第七條 用人單位必須按照不低於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1.5%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安排一名一級盲人的,按安排兩名殘疾人計算。按比例計算不足安排一人的,可按差額比例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也可選擇安排殘疾人就業。

第八條 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可由各級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推薦,也可以自行向社會招收,並按規定辦理錄用手續,依法訂立勞動合同,參加社會保險。

第九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年第一季度內,向有管理權的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報送上年度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和殘疾職工花名冊等報表。凡有殘疾職工者,須提供殘疾職工養老保險手冊、殘疾人證原件。

第十條 未安排殘疾人就業或安排殘疾人就業達不到規定比例的單位,應當於每年第二季度按實際差額人數向有關的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繳納上年度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每人繳納的標準按縣級以上統計部門公佈的上年度本地職工年平均工資額計算。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上年度發放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達不到當地職工年社會平均工資額的,可按實際發放工資額計算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收到《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繳款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直接繳納或者以委託方式足額繳納應繳款項。逾期不繳納的,按日加收5‰的滯納金。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繳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機關、團體和事業單位從單位經費中列支;企業從管理費中列支。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納入財政專户,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平調、擠佔或挪用。

第十四條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主要用於下列事項:

(一)自辦、聯辦、委託社會辦學培訓殘疾人;

(二)補貼殘疾人各種技能培訓費用;

(三)殘疾人培訓和就業基地建設;

(四)扶持以安排殘疾人就業為目的的新辦企業;

(五)有償扶持殘疾人集體從業或自願組織起來從業;

(六)無償扶持有一定勞動技能的無業特困殘疾人個體開業(提供開業必需的勞動設備及工具等)。

第十五條 殘疾人聯合會按照第十四條規定的範圍使用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應當嚴格按照財務管理制度,報同級財政部門批准。

財政、審計部門應當對使用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十六條 縣(市)區繳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應當按年度收繳總額6%的比例上繳市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

殘疾人就業條例4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具有本省城鎮常住户口,持有所在地的縣(市)、區殘疾人聯合會簽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達到法定勞動年齡,有一定勞動能力和就業要求的無業殘疾人的就業安置工作。

第三條 各級殘疾人聯合會接受同級人民政府委託,分級主管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工作。縣級以上(含縣級)殘疾人聯合會的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殘疾人待業調查,就業登記,能力評估,職業培訓,就業介紹、諮詢、指導及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收繳使用管理工作,業務上受同級勞動部門和上級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管理機構的指導。

各級勞動、人事、財政、計劃、統計、税務、工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範圍,做好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工作。

上級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管理機構可以將其負責的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工作,委託下級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管理機構辦理。

第四條 凡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城鄉集體經濟組織及中直單位,均應當按本單位在職職工總人數的1.5%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安排一名盲人就業可按兩名殘疾人計算。本單位直屬福利企業安排的殘疾人可計入應安排殘疾人就業任務數內。

鼓勵城鄉個體工商户安排殘疾人就業。

各有關部門應當鼓勵和幫助殘疾人集體從業、個體經營,並按照國家規定給予税收等方面的照顧。

第五條 各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應堅持就地、就近的.原則,由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管理機構推薦,也可會同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管理機構向社會招收。

第六條 各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應當根據殘疾人的殘疾程度,安排適宜的工種和崗位。殘疾職工在轉正、定級、升級、職稱評定、生活待遇、勞動保護等方面,與其他職工享有同等待遇。

第七條 未安排殘疾人就業和安排殘疾人就業達不到規定比例的單位應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其數額按照差額人數和本地區上年度職工年人均工資計算。

第八條 中、省直單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收繳由省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管理機構負責;市(行署)、縣(市、區)單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收繳由同級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管理機構負責。其中企業、經費自理和部分自理的事業單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由地税部門協助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管理機構進行收繳。

第九條 各單位每年應當在年底前向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管理機構填報由省殘疾人聯合會與省統計局統一印製的《單位殘疾職工情況表》,逾期不報的單位按未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對待。

第十條 各級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管理機構根據《單位殘疾職工情況表》確定應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單位名單,發出《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繳款通知書》,應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單位應當按繳款通知所列的銀行帳户、應繳數額和繳納期限,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第十一條 企業、城鄉集體經濟組織繳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從管理費中列支。機關、社會團體和事業單位繳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從單位預算經費中列支。

第十二條 企業需減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由單位提出申請,報同級財政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經財政部門會同殘疾人聯合會審批後,可給予減免照顧。

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未經批准,逾期不繳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按日加收5‰的滯納金。

第十三條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專項用於下列開支:

(一)補助殘疾人就業前職業技術培訓;

(二)獎勵超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單位及安排殘疾人就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

(三)有償扶持殘疾人集體從業、個體經營;

(四)經同級財政部門批准,適當補助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管理機構經費開支;

(五)經同級財政部門批准,直接用於殘疾人就業工作的其他開支。

第十四條 收取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應當使用財政部統一制定、省財政廳統一印發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專用票據》,並加蓋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管理機構印章。

第十五條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屬預算外資金,實行財政專户儲存,按規定用途專款專用,嚴禁平調或挪作他用,保障金存款利息收入計入保障金。

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管理機構應當編制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年度收支預算,經同級殘疾人聯合會審核、財政部門批准後,報同級政府殘疾人工作協調委員會和上一級殘疾人 聯合會備案。

第十六條 安排殘疾人就業工作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由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管理機構報同級政府殘疾人工作協調委員會,給予表彰或獎勵。

第十七條 在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工作中弄虛作假、拒不安排殘疾人就業又不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單位,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委託殘疾人聯合會對單位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並責令其限期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和滯納金。

第十八條 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訟。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不提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殘疾人聯合會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九條 殘疾人聯合會和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弄虛作假、的,由本單位、上級機關或者有關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省農墾、森工主管部門按本規定負責本系統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工作。

殘疾人就業條例5

第一條 為了保障殘疾人的勞動就業權利,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和《山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關於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工作,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實施,同級殘疾人聯合會所屬的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承辦具體業務,勞動、人事、財政、銀行、工商、税務等部門予以配合。

各級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接受勞動行政部門的業務指導,履行以下職責:

(一)殘疾人勞動就業狀況調查;

(二)殘疾人勞動能力評估和職業技能鑑定;

(三)殘疾人就業諮詢、就業登記、職業介紹和職業技能培訓;

(四)創辦和管理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企業;

(五)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收繳使用和管理。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於具有本省城鎮常住户口,符合法定就業年齡,有一定勞動能力,本人有就業要求,持有《殘疾人證》的無業殘疾人和一切用人單位。

第四條 本省行政轄區內的機關、團體、企業(含中央部屬、外省市駐本省的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事業單位和城鄉集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各單位),均按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百分之一點五的比例確定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

按上述比例計算,應當安排殘疾人就業不足一人的,應安排一人;安置一名盲人按安排兩名殘疾人計算。

企業、事業單位直接投資興辦的福利企業安置的殘疾人,可計入本單位安置殘疾人數。

傷殘軍人必須持有《殘疾人證》方可計入所在單位殘疾人數;離休、退休、停薪留職的殘疾人和工傷後不符合國務院的《全國殘疾人抽樣調查標準》的工傷職工不計入本單位殘疾人數。

城鎮個體工商户應當承擔扶殘助殘義務。

第五條 各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應遵循就地就近安置的原則,可以從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推薦的無業殘疾人中招收(聘),也可以通過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自行向社會招收(聘),本單位職工的殘疾人親屬,應優先招收(聘)。

機關、團體、事業單位應空出編制或從離休退休人員空出的編制中安置。

第六條 用人單位招收殘疾人就業,應依法訂立勞動合同,辦理各種社會保險,並根據其殘疾程度安排適宜的工種和崗位。

第七條 任何單位不得拒絕錄用符合條件的大、中專院校、技校畢業的殘疾學生。拒絕接收的.,當事人可以要求有關部門處理,有關部門應當責令該單位接收。

第八條 殘疾職工在轉正定級、職稱評定、晉職、晉級、勞動報酬、勞動保險、生活福利等方面應享受與健全人同等的待遇。

第九條 各級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應當根據各用人單位錄用殘疾人計劃和勞動市場需求,組織殘疾人進行職業技術培訓。安排殘疾人就業的單位,必須依法對殘疾職工進行職業培訓或崗前培訓。

各類職業培訓機構,應當為殘疾人提供各種職業培訓。

第十條 各單位必須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同級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報送本單位當年在職職工人數統計表、職工年平均工資、殘疾職工花名冊和錄用殘疾人計劃表。

統計報表由省殘疾人聯合會會同省統計局統一印製。

第十一條 安排殘疾人達不到本規定第四條規定的人數的單位,按照本年度差額人數和所在縣(市、區)職工上年度平均工資計算,向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並應制定下年度錄用殘疾人計劃;按職工比例計算安排不到一人的單位可免於接收殘疾人,但應按規定比例差額計算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第十二條 各級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負責對所屬同級各單位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核查,向未達到規定比例的單位發出《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繳款通知書》。各單位接通知書後30日內通過銀行將應繳款額轉入指定財政專户。無正當理由逾期未繳納的,由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委託銀行收取,並從逾期之日加收應繳金額5的滯納金。滯納金計入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第十三條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專項用於下列開支:

(一)殘疾人職業培訓費用;

(二)有償扶持殘疾人集體從業或個體經營;

(三)經同級財政部門批准,補貼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經費開支和直接用於殘疾人就業的其他開支;

(四)獎勵超比例安置殘疾人的單位和為安排殘疾人就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

第十四條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實行分級徵收、使用和管理。

(一)中央、省屬單位、外省市駐晉單位以及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冊的企業,由省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負責徵收,集中管理,統籌使用;

(二)地、市所屬單位和企業,由各地、市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負責徵收;

(三)縣(市、區)所屬單位、企業(含個體)及鄉鎮集體經濟組織,由各縣(市、區)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徵收;

省、地(市)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可以分別委託下級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代徵(一)、(二)項規定的各單位應繳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被委託的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按代徵總額的40%上繳委託的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

(四)地、市收取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上繳省10%;縣(市、區)收取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上繳省、地(市)各5%。應上繳的部分,由各級財政按規定足額上解。

第十五條 機關、團體、事業單位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從單位預算包乾結餘或預算外資金中列支,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從管理費中列支。以上經費不足支付的,可以從單位預算經費中列支。

第十六條 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有困難的單位,應向同級殘疾人聯合會提出申請,經批准後可以適當緩繳或減繳。

第十七條 對既不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又拒不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機關、團體、事業企業單位,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警告,並責令限期補繳應繳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對仍不執行的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八條 收取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必須使用省財政部門印製的《山西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專用票據》,加蓋同級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印章。

第十九條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納入預算外資金管理,收入按月足額上繳財政專户,支出由財政審批撥款。代徵上繳部分由被委託的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直接劃轉委託的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財政專户儲存;存款利息計入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年終結餘結轉下年使用。

第二十條 各級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必須按計劃使用和管理財政劃撥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配備專職財務人員,按受財政、審計、勞動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任何部門不得平調、擠佔或挪用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對不按計劃使用,損失浪費、貪污、挪用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由有關部門予以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具體管理、使用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殘疾人聯合會制定。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自之日起施行。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具體內容未安排殘疾人就業或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單位,每少安排1名殘疾人,應按市統計局公佈的上年度本市職工平均工資的60%繳納殘保金。安排比例不足1人的,按實際差額比例計算。安排1名盲人就業,按安排2名殘疾人就業計算。繳納殘保金金額=(上年單位在職職工總數(平均人數)1.7%-在職殘疾人職工數)上年度全市職工平均工資60%。

20xx年繳納20xx年度的殘保金,徵繳標準為少安排1名殘疾人,繳納殘保金19684元(即20xx年全市職工年平均工資32808元的60%)。

成立時間不滿1年的單位未安排殘疾人就業,也應繳納殘保金。繳款時間按單位成立後的足月計算,不滿1個月的不計算。

安排殘疾人就業不滿1年的,按實際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時間計算;不滿1個月的,按1個月計算。